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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 循环经济促进法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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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 循环经济促进法获得通过
2008年9月1日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9日在京闭幕。会议审议了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内的共5部法律草案,并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此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其中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倪岳峰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对目前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
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黄建初在回答有关《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的提问时说,一部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同时,发展循环经济有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可以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省、一个市,中观层面可能是产业园区,微观层面可以到每一个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的法规。
倪岳峰在回答有关责任延伸制度的问题时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专门对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规定。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首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二款规定了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记者 郭薇)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