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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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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就《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社会普遍反映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同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以下为详细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世界性难题。为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系统,提高我市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城管委牵头起草《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报我办审核。我办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草案)》)。现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1、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而长期困扰垃圾分类的问题,《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对于已建成生活区、工作区等区域,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是否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

2、《管理规定(草案)》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要求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助于单位和个人有序地开展垃圾投放工作?(第23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3、《管理规定(草案)》中关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规定,是否有助于提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准确性?(第25条)

4、《管理规定(草案)》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的建设,并配备具有专业分拣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技术和工艺流程的先进设备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分类收集单位对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分拣的以及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的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又无法确认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生活垃圾,实行专业分类的规定,是否可行?(第21条、32条、33条)

5、《管理规定(草案)》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先行实行强制分类,设定了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抽查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征信体系的规定,是否有助于推动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第57条、第68条)

6、《管理规定(草案)》要求有条件的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可以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降解处理果蔬菜皮;鼓励超市、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居住区以及农村地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处理餐厨垃圾;同时禁止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如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牙刷牙膏、梳子、浴帽、洗发露、沐浴露、拖鞋等“六小件”),是否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的管理目标?(第26条第4款、第50条、第51条、第52条)

二、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4月2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1、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附件:

1、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及类别】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模式和指导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行动、城乡统筹、市场运作、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动员辖区或者居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项目立项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激励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制定有害垃圾投放、回收规范,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指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布局规划。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立本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垃圾分类处理以及有机肥料的推广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教育系统的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酒店和旅游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对导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以及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后农用肥料的使用。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基层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督促小区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责任】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评价与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事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完善按量计费且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征收】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补偿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其收费标准和要求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卫生清洁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商户清洁费)合并收取。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和资源化利用】

支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媒介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应当按照全市公益性宣传计划,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合理安排,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举报和投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以及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奖励】

本市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分类设施建设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步推进城区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规范。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套分类设施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配套分类设施建设】

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

第二十条【分类设施设置和使用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以及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点(站)和转运站设置】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要求以及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设置规范,建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分类收集点(站)应当配备具有专业分拣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技术和工艺流程的先进设备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市供销总社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配套的再生资源回收站。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点(站)合并设置。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二)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其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的生活垃圾,包括:惰性垃圾、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废弃卫生巾、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市有害垃圾独立贮存、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分类投放责任人及其责任】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产生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投放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设置规范在责任区内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设置有害垃圾独立贮存点以及动物尸骸、其他废弃物投放点,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投放;

(四)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投放点的使用规范,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经许可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收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集容器由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负责设置。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分类投放】

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模式等内容。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具体规定】

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到有害垃圾独立贮存点;

(二)餐厨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中;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投放并在规定地点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者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

有条件的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可以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降解处理果蔬菜皮。

第二十七条【分类投放特殊要求】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废弃盆栽、农资包装物、动物尸体应当分别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范围外废弃物的投放规定】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规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分类投放监督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规定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其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劝导无效的,责任人可以拒绝该投放人投放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分类收集管理】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各责任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并运送到分类收集点(站)。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集、运输、处置主体一体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负责收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行确定收运处置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分类收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给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自行分拣,或者委托分类收集单位进行专业分拣。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分类收集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集中分拣】

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又无法确认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分类收集单位负责分拣。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运送到分类收集点(站)的废塑料、废玻璃、废木质、废纺织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并实施资源化利用。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销总社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分类运输管理】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低值可回收物运输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以及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的单位,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可以定期收集。

第三十七条【分类收集、运输行为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对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实行密闭化管理,不得沿途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突发撒漏的应当立即清除干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从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每天清运餐饮垃圾、按照约定定期清运废弃食用油脂,并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管理的地方规范。

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识,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分类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 【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台账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分类运输车辆检查】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执法协作机制,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四十二条【分类处置规范】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可回收物应当由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

第四十三条【处置单位规范】

取得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负责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监管部门;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七)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八)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九)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废弃物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十)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管理台账。

第四十四条【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联单管理】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运处置单位向服务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置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四十五条【处置服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跨区域处理垃圾生态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所在地周边环境治理。

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垃圾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费的依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废弃物减量

第四十七条【减量原则】

本市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环节减量】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并负责上述产品和包装物的无害化处置。

鼓励未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商品销售者销售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包装层数应当在三层或者三层以下;

(二) 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12%;

(三) 月饼、粽子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 55%,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5%,酒类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

(四) 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75%;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并不大于50毫升或者5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

(五) 月饼、粽子、酒类、保健食品包装的重量,除初始包装重量外,不得超过商品的净重。

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进货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低碳消费】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五十一条【流通消费环节减量】

鼓励超市、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居住区以及农村地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处理餐厨垃圾。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废旧物品。

第五十二条【节约用餐】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第五十三条【绿色办公】

政府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综合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

本市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五十五条【处置设施运营活动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及处置活动的监管,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运营活动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等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分类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同步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和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

推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聘请,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相关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等情况,并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引入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

第六十条【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未履行宣传教育义务的处罚】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不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任区内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分类投放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或交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放相应的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或者自行处理餐饮垃圾而未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未执行联单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十条的规定,住宿、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餐饮经营单位未在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对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的处罚】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规定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12小时,或者餐饮垃圾没有每天清运,废弃食用油脂没有按照约定定期清运;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并按要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过度包装禁止行为的处罚】

商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指引】

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违规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六)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相关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商品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按照《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是我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在政府提案阶段,由市城管委牵头起草,我办负责审核。在起草、审核过程中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订的必要性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世界性难题。我市是一座拥有1600多万常住人口的特大城市,目前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约2.5万吨。伴随着垃圾产生量的迅速增长,我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理体系的压力日益增大,环境隐患逐渐凸显,已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因而,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为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提供生态法治保障。

二、《管理规定(草案)》的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草案)》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此外还参考了原建设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市的立法经验。

《管理规定(草案)》共九章七十一条,即总则、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废弃物减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核心问题

(一)推行按量计费的垃圾处理费与生态补偿费制度。

针对社会反映普遍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草案)》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方式以及收费用途等,并确立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同时,对于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垃圾,规定了按照进入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垃圾重量,征收跨区域处理垃圾生态补偿费的标准,并规定此项收费用于垃圾处理终端设施所在地周边环境的治理。

(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和建设保障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也是长期困扰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规定(草案)》通过推进编制、批准、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工作机制的完善,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控详规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一方面对于新、改、扩项目,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步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对于已建成生活区、工作区等区域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重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的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在收集环节专业分类。

(三)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及加重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分类责任的分类机制。

在分类投放环节,明确了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设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分类投放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罚责;在分类收集环节,明确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给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分类标准和要求,对于不符合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义务自行分拣或者委托收集单位分拣;仍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处罚。同时,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设定了相应的罚责。特别是对于违规经营的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设定了吊销处置经营许可证的退市机制。在第七章还设定了城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先行实行强制分类的要求,设定了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四)建立生活垃圾集中分拣与资源化利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的建设,并配备具有专业分拣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技术和工艺流程的先进设备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分类收集单位对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分拣的、以及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的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又无法确认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生活垃圾,实行专业分类。一方面减轻了投放管理责任人专业分类的压力,另一方面为分类标准的实现提供了专业技术保障。同时,由供销社组织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分类收集点(站)的废塑料、废玻璃、废木质、废纺织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并实施资源化利用。

(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废弃物减量工作机制。

要求有条件的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可以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降解处理果蔬菜皮;鼓励超市、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居住区以及农村地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处理餐厨垃圾;同时禁止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如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牙刷牙膏、梳子、浴帽、洗发露、沐浴露、拖鞋等 “六小件”),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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